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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财保29号申请人王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刘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三合村的房屋及院落四处,申请人王某提供李某名下位于林东镇西城区帝苑豪庭西区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三合村的房屋及院落四处,房权证号为蒙XX**、蒙XX**、蒙XX**、蒙D**-0907034。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提供李文阁名下位于林东镇西城区帝苑豪庭西区房屋房权证号为林东镇字第XX**号。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占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