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绍国与易琼芳、杨发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绍国,杨发礼,易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绍国,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武县。被执行人:杨发礼,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易琼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安绍国与易琼芳、杨发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绍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发礼、易琼芳给付劳动报酬款7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易琼芳在银行存款47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6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余劳动报酬款及利息放弃。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中江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胥维德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