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唤兰与陈刚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唤兰,陈刚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555号原告:王唤兰,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刚强,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告王唤兰与被告陈刚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唤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唤兰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