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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唤兰与陈刚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唤兰,陈刚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555号原告:王唤兰,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刚强,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告王唤兰与被告陈刚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唤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唤兰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