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淑兰、王传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淑兰,王传贞,孙洪臣,刘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99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42栋,组织机构代码证:74835159-9。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万淑兰,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传贞,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孙洪臣,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刘新华,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淑兰、王传贞、孙洪臣、刘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淑兰、王传贞、孙洪臣、刘新华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淑兰、王传贞、孙洪臣、刘新华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