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013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013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6841-7),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泾南村王家巷2号。法定代表人包益军,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79181-5),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制线路东街282号。法定代表人夏星淼,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00319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155元。因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00319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155元。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被冻结的存款5万元,由法院扣划后归还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余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判决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协议由夏明亚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江苏士士洁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凯洋纺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徐建国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王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祖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