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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治其与刘治新、邵廷琼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其,刘治新,邵廷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14号原告:刘治其,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刘治新,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邵廷琼,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刘治其与被告刘治新、邵廷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治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治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治其负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