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绍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绍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313号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兰,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中银担保)与被告王绍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银担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颖、被告王绍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银担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绍兰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支付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本金2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支付从2016年8月6日起至本金1,0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绍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王绍兰向中银担保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金200,000元。中银担保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借款汇入了王绍兰的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2月6日,中银担保作为甲方与王绍兰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000元,期限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止,乙方必须合法使用资金,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合同到期归还借款;甲方需于2016年2月6日将资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合同签订后,中银担保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借款汇入了王绍兰的银行个人账户;为此,王绍兰向中银担保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金1,000,000元。借款逾期后,因王绍兰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而引起本案诉讼。王绍兰对中银担保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借款中仅200,000元属于实际借款,其余借款系中银担保借其银行个人账户进行转账后出借给他人,不属于本人借款;且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目前,无能力归还借款。在审理的过程中,本院针对中银担保所主张的资金利息,已向中银担保进行了法律释明。本院认为,王绍兰承认中银担保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中银担保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绍兰与中银担保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由于王绍兰未依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针对中银担保诉讼请求王绍兰归还借款1,2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请求王绍兰同时承担逾期资金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经审核,涉案的1,200,000元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保护的资金利息标准为年利率的6%;故中银担保诉讼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主张,已经超出了人民法院应当保护的利息标准,对超出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将逾期利息承担的起算时间调整为该案正式立案诉讼之日起。王绍兰辩解借款1,000,000元系中银担保借其银行个人账户转账给他人使用而不属于自己借款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绍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00,000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2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6年8月6日起至本金1,0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王绍兰负担;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垫付的7,800元,由王绍兰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