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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叶立武与叶成宝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武,叶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3号申请执行人叶立武,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叶成宝,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叶立武与叶成宝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9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叶立武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3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