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广朋与钟咏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朋,钟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朋,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钟咏安,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申请执行人张广朋与被执行人钟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广朋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钟咏安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广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钟咏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刘怀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