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江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江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方铭,局长。被执行人罗江图。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市监案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诸市监案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罗江图于2016年3月根据诸暨市魔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免费为诸暨市魔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设计广告,具体内容为:1、朗臻新天地广场LED显示屏上含有“魔拉网咖台球私人影厅全城最高端配置电脑最好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地址:诸暨市苎萝东路122号朗臻新天地A座三楼电话0575-877××××6”、“魔拉网咖台球私人影厅全城最高端配置电脑最好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开业期间,全场3元起”等内容广告;2、朗臻新天地广场4块含有“魔拉网咖台球私人影厅全城最高端配置电脑最好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地址:诸暨市苎萝东路122号朗臻新天地A座三楼电话0575-877××××6”等内容广告牌;3、诸暨市魔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大厅墙上含有“魔拉网咖台球私人影厅全城最高端配置电脑最好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地址:诸暨市苎萝东路122号朗臻新天地A座三楼电话0575-877××××6”等内容广告。以上广告正式使用均是在2016年3月26日。该行为于2016年4月6日根据诸暨市魔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方奀清供述被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暨阳分局查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罗江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设计广告法规定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罗江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江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罗江图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2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罗江图未自觉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诸市监案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2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