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建强、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建强,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建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现羁押于上海市五角场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菊(钟建强之妻),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强,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钟建强因与被上诉人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借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建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