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