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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清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清富,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邵武市,大专文化,厦门佳油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清富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陈清富酒后无���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未来橙堡路段时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陈清富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6.47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清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陈清富被送医救治,民警到医院对其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清富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清富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清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清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芳序代书记员 张小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