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民初202号原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传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意景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简称龙杨铜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杨铜业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意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龙杨铜业签订的《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龙杨铜业归还保证金3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龙杨铜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龙杨铜业就其厂区绿化、景观项目和山水华城酒店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工程进行招标,我公司投标后入围中标。2015年7月双方签订《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2015年7月,我公司按照龙杨铜业要求缴纳了合同保证金300000元。但因龙杨铜业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至今未能开工建设,而且龙杨铜业也不能明确何时才能开工,故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公司多次找龙杨铜业协商解除合同,但是龙杨铜业仅口头答应,保证金却推诿不退。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龙杨铜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意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一、意景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龙杨铜业企业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意景公司与龙杨铜业诉讼主体适格;二、《入围通知书》《招标通知函》《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意景公司中标及双方签订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的事实;三、收据二份,证明意景公司缴纳合同保证金300000元的事实。对以上三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龙杨铜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龙杨铜业就其厂区绿化、景观项目和山水华城酒店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工程进行招标,意景公司参加投标,并向龙杨铜业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后龙杨铜业通知意景公司中标,且双方在2015年7月签订《施工合同》。此后,意景公司向龙杨铜业再次交付2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现意景公司诉至法院,以其公司向龙杨铜业支付保证金后,龙杨铜业发包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至今未能开工建设,其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判令解除其公司与龙杨铜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且要求龙杨铜业归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龙杨铜业对外发包公司园林、景观项目工程,意景公司参与投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后龙杨公司通知意景公司中标,且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意景公司向龙杨铜业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龙杨铜业发包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致意景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对意景公司要求判令解除其公司与龙杨铜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且龙杨铜业退还保证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与原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园林绿化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