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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聚源佳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聚源佳悦建材有限公司,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聚源佳悦建材有限公司,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12号原告:北京聚源佳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法定代表人:于振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华,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平泉县迎宾街*号*单元***号。被告: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云桥。法定代表人:高宝祥,职务董事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94.00元,已减半收取198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