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信鹏诉被告李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鹏,李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677号之一原告:信鹏,男,汉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鹏诉被告李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履行先于执行医药费款项20万元,其余费用另行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