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远进与秦福贵、福州广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进,秦福贵,福州广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269号原告:周远进,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贵,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秦福贵,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福州广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义洲新区北兴园6号楼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8085325XW。法定代表人:郑新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系公司员工,权限范围为特殊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系公司员工,权限范围为一般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9层,住所地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北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475151。法定代表人:叶元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镇,系公司员工,权限范围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岳,系公司员工,权限范围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范围为一般授权。原告周远进诉被告秦福贵、福州广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远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福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远进撤回对被告秦福贵的起诉。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幼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