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凤友与田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友,田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506号原告朱凤友,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田国维,男,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友与被告田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凤友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7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凤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