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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郭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郭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5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85759,住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91073978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711192602。被告:郭强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郭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被告郭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63815.64元和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息、罚息379866.93元、复利272699.2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郭强强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郭强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合同还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在借款期间郭强强未按约还款。被告郭强强辩称:2012年8月,自己因犯罪被判处2年徒刑,无法还款,出狱后虽想还款,也还了一些,但因找不到工作,无力偿还,现在享受政府发放低保每月520元;愿意还本金,每月还1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不愿承担,希望原告免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郭强强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郭强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限36个月,自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年利率23.88%,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如郭强强拖欠本金或利息,即构成违约,从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郭强强应承担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当日,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向郭强强发放贷款300000元。郭强强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1月19日郭强强欠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本金263815.64元、利息和罚息379866.93元、复利272699.2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强强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按约向郭强强发放贷款,被告郭强强在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强强主张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罚息和复利,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主张郭强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强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63815.64元、支付利息和罚息379866.93元、复利272699.2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82元,由被告郭强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伟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