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根科、韩中吉与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科,韩中吉,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根科,男,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韩中吉,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地址九台市。申请执行人李根科、韩中吉与被执行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根科、韩中吉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