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范天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371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被告:范天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欧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