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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千才与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千才,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周千才,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2号之一原告:周千才,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现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东小区吉祥路1号楼69栋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73330226N。法定代表人:尹多稳。被告: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176N。法定代表人:陈愈。原告周千才诉被告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周千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千才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千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179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899.5元,由原告周千才负担。审 判 长  丁 娅人民陪审员  兰秀芹人民陪审员  张 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