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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徐晓军、冷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军,冷延平,周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军,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延平,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家富,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军与被执行人冷延平、周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925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冷延平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9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