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徐晓军、冷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军,冷延平,周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军,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延平,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家富,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军与被执行人冷延平、周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925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冷延平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9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