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凌均伟、季学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均伟,季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凌均伟。被执行人季学平。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凌均伟申请执行季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224元,执行费503元。由于被执行人季学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季学平的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季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