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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曦与胥文碧、戴盛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曦,胥文碧,戴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曦,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汉源县人,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胥文碧,女,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戴盛国,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生,荥经县人,住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489元。本案被执行人胥文碧现下落不明。法院依职权查询了两被执行人财产,对登记在胥文碧名下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封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扣留该车,除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荥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胥文碧、戴盛国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腾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