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从虎与蔡汉喜、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从虎,蔡汉喜,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成从虎,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蔡汉喜,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从虎与被执行人蔡汉喜、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6)苏0903民5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