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472号原告: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新忠,淄博周村新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达,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原告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淄博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