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百瑞与被执行人张建红、卫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瑞,张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百瑞,男性,1973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红,男性,1978年2月18日出生卫秋兰:女性,1978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百瑞与张建红、卫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建红在服刑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