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静诉西丰县首席KTV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西丰县首席KTV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262号原告李静,女,1974年4月29日生,满族,个体户,住西丰县西丰镇顺城路。被告西丰县首席KTV歌厅,住所地西丰镇物质局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西丰县首席KTV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