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韦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韦现凤,韦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韦现凤,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延新,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韦延新、韦现凤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