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05华兵与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华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蓓。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兵。上诉人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6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47元,减半收取3023.5元,由上诉人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