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辉县市宝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辉县市宝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宝源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村口,现住所地: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纵一路东侧新乡市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7136444-2。法定代表人:何国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乐意,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1719H。负责人:于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辉县市宝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辉县市宝源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