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耿延波与孟祥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延波,孟祥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4791号原告:耿延波,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国,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延波与被告孟祥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延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延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耿延波负担。审判员 宋传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桂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