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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洪勋与刘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勋,刘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683号之二原告:李洪勋,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被告:刘汉青,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曹县。原告李洪勋与被告刘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勋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