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洪勋与刘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勋,刘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683号之二原告:李洪勋,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被告:刘汉青,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曹县。原告李洪勋与被告刘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勋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