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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兰希君、于洪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希君,于洪寿,孙全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兰希君,男,195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洪寿,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全丰,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兰希君与被执行人于洪寿、孙全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