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音红与陈家富、李润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音红,陈家富,李润笔,李护云,陈加顺,李开达,陈达达,耿鸡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943号原告:赵音红,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陈家富,男,1990年6月26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李润笔,男,1968年2月21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李护云,男,1974年4月27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陈加顺,男,1964年11月17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李开达,男,1969年11月14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陈达达,男,1972年12月10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耿鸡罗,男,1974年3月4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赵音红诉被告陈家富、李润笔、李护云、陈加顺、李开达、陈达达、耿鸡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赵音红以已与被告陈家富、李润笔、李护云、陈加顺、李开达、陈达达、耿鸡罗达成和解(款项已当庭支付)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音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赵音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