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力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力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力力,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现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庆岭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0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后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力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朴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力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6时44分许,被告人肖力力,在延吉市进学街查小营网咖地下1楼,趁41号座位的被害人闫某某熟睡之机,窃取闫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X5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折合人民币60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肖力力在延吉市进学街乐居旅店内被延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力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吉林省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破经过,旧手机交易登记,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力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力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力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力力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力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