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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沈阳强强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强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97号原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铁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芝,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强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轶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山,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强强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2元,减半收取6266元,由原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李俊东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