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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计运与邓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计运,邓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20号原告:吕计运,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厨师,住邢台市桥西区,被��:邓敬军,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吕计运诉被告邓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吕计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敬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2、依法判令被告邓敬军偿还原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期间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被告邓敬军因工程及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生产,并约定每月1.5分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吕计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敬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期间的利息,但原告吕计运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邓敬军的详细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联系方式等相关线索,故��告吕计运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计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