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家兵与钟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兵,钟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859号原告:陈家兵,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淼,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飞,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兵与被告钟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兵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