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传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164号夏传云:你因诉光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光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光公(治)行罚决字[2014]0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上明确告知了你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你于2014年4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光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了复议期限。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于你要求光山县人民政府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条件,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