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梅龙、石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梅龙,石子慧,石建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590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梅龙,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石子慧,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石建保,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龙、石子慧、石建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李梅龙、石子慧、石建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邴广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