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侃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17号罪犯陈侃,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本科,住诸暨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杭萧刑初字第12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何车、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监狱记功奖励,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侃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侃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