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谢晓针、刘凤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针,刘凤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94号申请人谢晓针被申请人刘凤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4民初2257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解释规定的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凤立人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翠亨路西侧亨通花园西区42-5-2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