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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计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计强,丁琴芳,韩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万顺路51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施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计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丁琴芳,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韩计兵,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计强、丁琴芳、韩计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069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43088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06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