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伟、吕明全与陈连海、顾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吕明全,陈连海,顾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386号原告:姜伟,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吕明全,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元,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陈连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程承包人,住朝阳县。被告:顾玉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吕明全与被告陈连海、顾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吕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伟、吕明全负担。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