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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世平、徐晓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平,徐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平,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浩森,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晓芬,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世平与被执行人徐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60677元及利息、执行费81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升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