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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石海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石海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5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层2402-2407室。负责人:李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艳,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海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石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本院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