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顾广林、徐启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广林,徐启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顾广林,男,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徐启功,男,汉族,住鹿邑县(村),本院在执行顾广林与徐启功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徐启功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启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