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成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411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弘景苑9号楼1层(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玥,该公司部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妍,该公司职工。被告:于成梅,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